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是什么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六、民事权益的范围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财产部分提起撤销之诉的处理
第三人认为婚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对其不利的财产处理内容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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