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合同中对 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送达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地址进行特别说明,那么合同签约方能否依据该地址向其他签约方进行有效送达仍可能存在争议。一方面,合同的签约方存在变动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依该地址进行送达也不能完全避免商业信函、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从而造成 无效送达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条款”不属于“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此前进行的送达可以视为有效送达,此后进行的送达不再适用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