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期索赔主要有两大处理原则: 一是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二是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也称"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若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