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太原市的供暖期是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4月15日结束。暖气停暖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15日左右,但具体时间会因当年的气温情况和供暖系统运行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当年春季气温较低,供暖系统需要更长时间来保证室内温度,可能会导致暖气停暖时间推迟。反之,如果春季气温较高,供暖系统可以更快地完成调整,则暖气停暖时间可提前。此外,太原市还设置了临时停暖方案,即在供暖期结束后的10天内,如气温达不到暖气开启标准,则暂时停止供暖。届时,市民可通过太原市供热办公室、全国供热服务热线等渠道获得具体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