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手册》由单位进行保管,当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在《劳动手册》上应该做好相应的记载。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本人保管,但单位应在其《劳动手册》备注栏内做好用工记载。
法律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制度意见的通知》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二、《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