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干部区分狭义省管和广义省管两种。狭义上的省管是指省委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下管一级原则,基本以厅级干部为主,也有部分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列入省委管理。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省管。除了这部分干部之外,也有部分由部门管理的处级干部,很多人也广义上理解将其视为“省管干部”,只不过不是由省委管理,而是部门管理而已。
目前,由省委管理、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任命的处级干部主要有六类:
1、省直属副厅级单位副职。省直副厅级单位的副职,其正职为副厅级,由省委直接管理,副职为正处级,正常应由部门管理,但因为单位是省直机构,按照班子成员统筹管理原则,其副职管理权限相应上移省委组织部,变为省管正处。
2、省直机构下属副厅级单位的副职。比如省发改委下属的粮食与物资保障储备局、省卫健委下属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司法厅下属的监狱管理局等,和省直副厅级机构一样,班子成员都列入省管,正处级的副职也是省管干部。
3、县区委书记。县区委书记历来是干部监管的重点。从2005年全国开始试点省管县开始,各地便陆续将县委书记纳入省管范畴,之后扩大到城区,如今全国县区委书记已经全部是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公示、任命。
4、县区长。目前县区长还不是“法定”省管,但是基于县区长在地方工作的重要性,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已经将县区长与县委书记同等对待,纳入省管序列,统一考察任命。
5、市纪委和监委副职。纪委副书记和监委副主任在地方纪检监察系统承担着重要作用,为了强化权威,保障执纪监督,不少省市自治区也将这两类干部管理权限上移,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由原来的市管变为省管。
6、部分省管县(市)班子成员。目前全国由省直管的县(自治县)有10个,均在海南省。其四大班子成员按程序都由省委组织部考察任命。
二、广义上的省管处级干部
除了上述由省委管理的处级干部,在各地还有很多部门垂直管理的广义省管处级干部。比如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市县处级领导的人事权均在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属于“省管”序列;在比如税务部门,各地市的税务局长及班子成员均由省税务局任命,也是“省管”。类似的还有海关、银保监等垂直管理机关,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地市正职均由省厅任命,也是广义上的“省管”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