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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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规要求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选址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精心设计农房布局,实现寝居、食寝、净污分离;保护乡土风貌,提升传统民居空间品质;改善供水条件,处理生活污水;提供公共活动空间,规范农房建设管理;满足条件可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1、新规一:避害选址
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灾害易发地段建房。
2、新规二:农房布局
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营建左邻右舍、里仁为美的空间格局,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
3、新规三:农房设计水平提升
农房建设要先精心设计,后按图建造。精心调配空间布局,逐步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新建农房要同步设计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动水冲式厕所入室。
4、新规四:留住乡愁
农房建设要尊重乡土风貌和地域特色,精心打造建筑风貌要素。保护并改善村落的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传统村落中新建农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升传统民居空间品质。
5、新规五:农房供水
因地制宜改善供水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靠近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体系。
6、新规六:生活污水处理
乡村宜采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7、新规七:完善公共设施
盘活利用闲置农房提供公共活动空间,降低公共建筑建设成本,拓展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提供渠道。鼓励村庄公共活动场所综合利用。
8、新规八:农房与村庄建设管理
建立农村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使用的行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全方位实施职、责、权一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也就说会按照谁审批的地、谁负责和谁监管的原则,确保农房质量安全到位。另外,还会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完善乡村建设队伍。
在满足一户拥有两个及两个子女以上,且子女能够经济独立、日常生活自理就能够与父母分户,分户之后如果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不能够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则能够重新申请宅基地另行建住房。
延伸阅读
结语:遵循新规,农房建设注重选址安全,布局紧凑有序,设计水平提升,保留乡愁,改善供水条件,处理生活污水,完善公共设施,加强农房与村庄管理。同时,对于满足条件的家庭,分户后如原有住房不满足需求,可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这些规定将为农房建设提供指导,促进农村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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