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外资制造企业。主要从事零部件的组装,生产成品,因此原材料主要以个为单位,可以数的,不像有些公司铁板等不好计量。我们公司经常每月几乎都发生存货盘亏,而且金额也不小,但是跟我们的销售成本相比不是很大,但是绝对数额一年有几百万元。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
请问1、我们的盘亏损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是,是专项申报还是清单申报?是否要准备专项报告?
2、如果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要提交哪些资料,以证明我们的盘亏损失的合理性?
3、盘亏存货,假如被认定为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 )存货盘点表;
(四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损耗”的认定,税法没有明确的定量标准,实务中,企业应就该标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正常损耗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
存货盘亏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按上述规定税前扣除。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损失,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行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