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问:买房可以不缴纳住房维修金吗?答:不可以。住房维修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所以需要缴纳。问: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答: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维修基金几年可以使用
一、维修基金使用时间和条件1、专项修理基金足额归集到位,修理项目契合修理基金运用范围;2、共用、公共设备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整体业主的,现已业主大会书面赞同,并经专有有些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赞同等。 二、维修基金使用程序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求运用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依照以下程序处理:1、物业管理公司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运用主张;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由有关业主提出运用主张;2、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运用主张;3、物业管理公司或许有关业主组织实施运用计划;4、物业管理公司或许有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请求列支;5、建造主管部门审阅赞同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宣布划转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通告;6、专户管理银即将所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