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搜查的规定有哪些
1、在搜查的时候,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警察搜查需要什么条件
1、如果不存在紧急情形,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人员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你可以拒绝被搜查,如果强行被无证搜查了,你也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检察院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2、情况紧急不需要搜查令的情况,前提是“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因此对象需要符合逮捕或拘留的条件。逮捕是有证据证明你有犯罪事实,而且严重到需要逮捕的情况;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