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属于用工单位不用给予劳动赔偿的:1、在试用期间经过培训、学习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内容;3、存在严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职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4、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拒不改正;5、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工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