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业主委员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就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除非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