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定性依据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回答
摘要:本文探讨了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增加的原因。民营中小企业缺乏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融资的途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存在偏差,缺乏有效的间接融资手段来处理直接融资问题。非法集资活动的募集资金方式具有公众性,包括公开募集和私下筹资。此外,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增加的原因是什么?
在如此严厉的法律制裁下,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屡禁不止。这可能是因为民营中小企业缺乏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融资的途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存在偏差,以及缺乏有效的间接融资手段来处理直接融资问题。考虑民间直接融资的正当需求,以直接融资的视角来判断集资行为是否非法,应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则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因素在于:其一,是否具有集资性质?其二,集资方式是否涉及社会公众?因此,认定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具有集资性质。考察资金提供者参与集资行为是正当的投资活动,还是非法集资,主要是判断其参与的事项是否是投资活动。关于投资性质的确定,参考美国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发展出来的界定“投资合同”的标准,可主要看以下三点:
①资金提供者是否以获取收益为目的;
②其投入的资金与他人资金是否混同;
③其收入是否主要来自于他人的努力。如曾引起社会上广泛关注的蚁力神案,其采用的代养方式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构成非法集资,租养方式被认定合法。但实际上两者都是集资性质。在代养方式中,虽然是采取购买蚂蚁的形式,但购买者并不需要养殖蚂蚁,其购买蚂蚁的目的在于期望得到蚁力神公司回购蚂蚁所带来的收益。在租养方式中,因养殖户的目的并非为了养殖蚂蚁而赚取劳务费,而是通过缴纳最低1万元保证金来获得32.5%的投资回报。因此,用上述标准检验,租养方式也是集资性质,而非正常投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显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将租养方式与代养方式都作为非法集资的表现行为加以列举。
(2)募集资金方式具有公众性。募集资金方式的公众性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还是采取私下筹资的方式;二是集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还是向特定的对象?
关于公开募集资金的标准,可参照我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可见,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都会构成公开募集而涉及公众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该规定进一步明确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一是禁止采用任何公开劝诱方式,二是限制公开转售,三是限制转售后的投资者人数。因此,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任何公开方式募集资金都会导致募集资金方式的公众性,公开转售以及转售后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也会导致构成公开募集资金。但是,该规定的科学性和界定标准的准确性值得怀疑,因为如严格根据该规定进行界定,现行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就应被界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因为它采取了公开的方式转让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而新三板市场也有同样的问题。因此,我国应从立法上重新考虑非公开发行的界定标准。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将非法集资活动总结为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表现为12种类型: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现行规定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一般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未经批准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未经批准吸收公众资金等;
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回报。回报除以货币外,还可包括以实物或其他形式,如股权;
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④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如以商品销售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是违反我国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起点较低,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总会落入刑事案件范畴,集资者须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我国刑法并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罪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实践中一般涉及刑法中的四个罪名,即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归入有“口袋罪”之称的非法经营罪。“中国私募第一案”的黄浩案件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
但是,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的上述规定可以确定的是,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未使用广告等任何公开劝诱手段、未公开转售、转售后投资人数亦未超过200人,应该不会构成公开募集资金。
延伸阅读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的方式,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对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可以从集资性质和集资方式两个维度进行界定。

从集资性质上来看,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非法发行债券、非法募集资金或者变相募集资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保险资金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具有非法性,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

从集资方式上来看,非法集资包括个人、单位或组织以非法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变相募集资金,以及通过会员费、会员费返利、推荐有奖、组织内部认购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具有非法性,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

因此,根据集资性质和集资方式两个维度进行界定,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打击和制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增加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民营中小企业缺乏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融资的途径,也可能是因为现有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和规范存在偏差,以及缺乏有效的间接融资手段来处理直接融资问题。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因素在于是否具有集资性质和是否涉及社会公众。因此,非法集资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素:具有集资性质和募集资金方式具有公众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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