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和解协议的内涵及意义

律师回答
摘要:劳动争议协商具有双方性、自愿性、选择性和便捷性的特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无第三者介入;协商是基于自愿进行的,不能强迫;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协商过程简便灵活,成本低廉,和解协议易于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代表人参与仲裁和工会申请仲裁的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和解书的特征如下所述:
1、双方性。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无第三者介入。调解、仲裁、诉讼都依靠第三者介入并居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在劳动争议协商中,即使劳动者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时,工会或者第三方也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参与协商的,代表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其本身并不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独立第三方。
2、自愿性。劳动争议双方是基于自愿进行协商,任何人不得强迫。
3、选择性。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也可以不选择协商方式而直接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4、便捷性。劳动争议协商无法定程序,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协商,简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解协议也易于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延伸阅读
结语:劳动争议和解书的特征是双方性、自愿性、选择性和便捷性。劳动争议协商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无第三者介入。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方式。协商灵活简便,成本低廉,和解协议易于执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效力。工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集体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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