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杭州市南郊监狱地处萧山区新街街道,隶属于杭州市司法局。前身为杭州市第二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1994年12月更名为杭州市南郊监狱。监狱成立二十多年来,在省司法厅的关心支持下,在杭州市司法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省监狱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监狱先后2次荣获省司法厅集体二等功和省监狱管理局集体三等功1次,监狱党委被中共浙江省委、杭州市委分别授予省级、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和杭州市政法系统干警群众满意领导班子,被省监狱管理局分别授予“监管安全四无单位”“监管先进单位”“监管安全特三级单位”,连续3年被省局授予“平安监狱”称号,2000年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2006年被评为全省监狱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监狱系统第一家安全生产“五星二档”单位。监狱与萧山区劳动局、司法局成立了全省监狱系统首家服刑人员“就业指导站”。 2006年8月,由省、市、区三级共建的“浙江省法纪教育基地”在南郊监狱正式挂牌成立。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