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