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造且人均超过6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如在征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的50%给予拆迁奖励。被拆迁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重置评估价的1.2倍)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