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
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
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
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余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余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余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余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劳动监察局职责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部门职责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1、对村务管理工作及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清单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5、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6、支持村两委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会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7、当村党组织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和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会予以纠正;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