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的角度讲,物业租赁与物业买卖都是物业交易的一种形式,都是为了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两者之间除了转移的权利不同外,还有以下两点区别值得投资者注意:
(一)价值实现的形式不同
物业租赁通过转移房地产一定期限的使用价值,在一个租赁期内,部分收回房地产的价值和投资利息;物业买卖则是通过转移房地产的永久使用价值,一次性实现房地产的价值。
(二)资产形态转化的时间不同
在物业租赁中,房地产要经过多次交换,达到使用年限以后,物业所有权人的房地产才从实物形态全部转化为价值形态。物业买卖则是在买卖过程完成后,物业所有权人拥有的房地产即从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是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主权,担保物权多为从属权;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房地产,而担保物权不是;
4、对客体价值形式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没有影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的影响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由于两者都是物权。很容易混淆。
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合同的签订
对于新竣工的物业而言,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然后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就不会与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合同;即使业主大会同意与原来的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的、前期已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管理合同,它也可能会对原委托管理合同做出一定的修改,即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修改后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的最初委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而业主大会的委托才是最终的决定。若招标物业是已使用过的物业,则委托管理合同将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1)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按照国际惯例,物业委托合同的签订大致应当经历以下几个程序。
①招标人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谈判。谈判重点应放在一些不清晰、不完备的条款之上,其主要内容包括:讨论中标企业的改进意见;变更局部条件;完善不规范条款;修改报价。
②签订谅解备忘录。
③发送中标函或签发意向书。
④拟定并签订合同协议书。
(2)专项服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①专项服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专项服务分包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类型,基本管理项目、内容,管理要求,专项管理要求,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条款。
②签订专项服务分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对于投标企业而言,应注意:分包价格确定,违约风险防范,部分风险转移以及奖惩措施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