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
原承租的公有房屋、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
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
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房屋拆迁中的同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是否可以作为被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权益 主要法律依据:《上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同住人概念: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一年和他处房屋限制。 同住人条件:
1、有户口(《意见》规定满一年);
2实际居住满一年(有例外情况);3他处无房或者虽然有房居住困难(此处房屋指福利性分房或享受过福利性政策)同住人被经常提到,但是同住人到底是什么概念,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始终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此将相关规定予以归纳,供您参考。 房产领域有三种情况涉及到同住人的概念,您要想了解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符合同住人条件必须要弄清楚,您的同住人到底是涉及到哪个方面同住人。具体而言同住人的概念涉及下列三种情况。
一、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租赁”中的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 主要涉及问题:公有住房的居住权问题,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变更问题等。 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以及《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共同居住人的概念: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事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具备条件:1、不要求有户口;2、居住满一年以上;3他处无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