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