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东莞公积金提取比例如下:
1、租住东莞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
2、租房者可申请积分入学;
3、向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申请;
4、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5、成立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6、发展不少于10家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7、筹集不少于8万套租赁住房;
8、城中村统一纳入东莞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监管。
二、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办理: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