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房屋置换以房换房政策主要是指差价换房,不同房屋间差价交换或者等价交换,也是一种改变自己居住环境的方式。房屋置换不仅是一种货币与实物的交换,而且在房屋置换中还有实物与实物的交换。即房屋置换是“货币实物”和”实物实物”两方面内容交换方式。一般情况下,在房屋置换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买和卖的双向服务,一次房屋置换成功相当于进行两种交易,一方面是卖掉自己的住房,另一方面是购买需求的住房,因此房屋置换可以理解为买卖的双向服务。保障房屋置换成功前的前提是原有房屋有下家接受,以房屋置换来改变居住条件,在置换交易过程中要保证购买与销售同时进行房屋置换条件房屋产权置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所换房屋要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2.房屋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等情况;3.房屋本身无司法、拆迁冻结等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况;4.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