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申请批准的条件包括:
1、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3、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4、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5、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原宅基地存在地址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