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 级人 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作为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依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