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
【法律依据】:
《合伙纠纷案例分析》第四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主张该款项是其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伙经营而交付的,但陈某并没有提交相关合伙协议或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共同经营、管理砖瓦厂并进行过合伙分成和共担债务的事实,故应认定陈某向姜某支付的款项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