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李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李是二人之子。2015年,李先生、张女士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和张女士同意将位于西城区椿树园的一处房屋赠与给儿子小李。《协议书》签订后,李先生和张女士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双方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小李要求父母协助他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他,但李先生和张女士以小李不尽赡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表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后,小李将父母李先生和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