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作15天,没有签合同,辞职后可以拿回薪资的,辞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章提出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薪资支付暂行规章》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资。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章,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薪资待遇的法定最低的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薪资,而约定的试用期薪资又高于本条规章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二)约定试用期薪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薪资就是最低的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本条实际上规章了两个最低的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薪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薪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章,国家实行最低薪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