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有限公司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告债权债务的清算。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未经公告,未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擅自注销的,债权人有权起诉各股东或者清算组,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档案馆应当有本单位债权、债务的债务承担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予批批准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