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原则上,企业经过清算程序并注销后,就不应存在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但是如果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可以向股东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