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申诉复查的条件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指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2)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3)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处理是否适当;
(7)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9)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指出,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二、刑事案件申诉复查期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复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
2、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3、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4、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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