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以追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越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视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