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具有主体特殊、标的物特殊的特点,涉及多重民事法律关系,有民法典、合同编、劳动合同法、侵权编等基础规定。劳务分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和特征,需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转包等常见的合同形式为基础。实际上,存在大量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为其他类型的无效合同。
首先,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但不要求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试点地区除外;其次,发包方应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方;再次发包的内容为简单的劳务作业,一般不包含大型机械设备和材料采购;最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故一般不涉及固定价款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由,请求支持相应的优先权。其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通常有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劳动规章制度等内容,不涉及工程款支付。有资质的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与聘用人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资质的承包人为企业,个人不是合规的承包人。再次,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完成某项内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有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的约定,但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编等调整。常见的劳务关系即包工头(个人施工班组)与农民工的关系。综上所述,区分合同性质、合同类型、意思表示是理顺相应法律关系的前提,也是运用法律规定确定请求事项并解决实际问题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