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公用企业的内涵
公用企业,主要是指邮政、电讯、供水、供电、供气、民航、铁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商品或者供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实际上,公用企业是为社会提供基础服务、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高成本关键设施进行经营的企业群体。
但是公共企业的服务具有自然垄断性,也具有与行政相结合的特点,比如自来水公司,供电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和与行政结合的特征,是公用企业,而像医院就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它就不是公用企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对公用企业的界定是:“本规定所称用企业, 是指涉及公用企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二)关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指邮政、电讯、供水、供电、供气、民航、铁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商品或者供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在其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而公用企业的垄断属于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垄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制,对于自然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另外,公用企业的相关业务中有一些是与普通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相同的,对于这些业务自然应当运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竞争中提高服务品质和产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