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要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检察院拘捕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捕对象是否符合上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举措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捕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章,异地执行拘捕,应通知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举措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捕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捕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捕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举措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章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捕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捕的条件有:
(1)被拘捕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章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捕举措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捕举措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