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援疆干部和人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和休假。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可由受援单位报销其一名家属进出新疆的交通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年休假的,经受援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由受援单位按规定发给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户口和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亨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原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