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新疆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新疆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
【法律依据】:
《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 第九条 援疆干部和人才人选条件和要求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