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凡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对象,凭以下材料可到居住地(暂住地)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1、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3、其家庭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4、其父母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5、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有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6、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由现暂住街道、镇的计生部门出具)、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记录的证明(由现暂住地派出所出具),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8、子女原就读年级证明材料(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为户籍所在地镇街或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对符合就读条件的外来建设者直系子女,接收学校出具学生转借学联系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手续。各公办学校从2009年起对新接收的学生须完整地核实上述材料,并给外来建设者子女建立档案袋,上述材料复印件等在档案袋内留存。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一)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积极的态度,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 在我省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须符合以下条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持有我省流入地(县级)普通人员居住证,或具有领取普通人员居住证条件(取得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领取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记录),并能提供与居住证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需在流入地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直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