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