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提高黄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调整强制性用水定额。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对固定用水对象实行的强制性计划管理措施,包括限额供水和分户计量供水。在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时,需要充分征求与用水相关的水利、环境、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专家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黄河流域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量制定不同的用水指标。另外,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时还需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可以有效地保护黄河流域的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保障黄河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和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充分保障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各方对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的认可度,减少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