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是为治理和保护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其中,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该法规定了其有关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具体而言,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1. 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规划和措施,防治黄河流域沙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2.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恢复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3. 加强对黄河流域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物资源的管理,推进节水、节能、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4. 加强黄河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定期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水利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至关重要。通过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可以有效维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水利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