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向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和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这是落实全民保护黄河、促进黄河流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安全和生产生活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依法划定禁渔区、禁养区、禁种区,建立水资源核查和监管制度,保障水资源优先供应人民生产和生活。同时,应当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此外,地方政府还应当关注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积极推动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加强对水利、水电、交通等领域重点工程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纯薯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