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黄河流域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市县政府以及水资源管理机构、治水企业等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黄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生态保护等问题进行协调和监督。河湖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和工作计划;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推动跨流域河流水资源协调和生态修复;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等开展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维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此外,《黄河保护法》还规定了河湖长联席会议的成员构成,要求包括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流域局及附属水库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纯薯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