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和协调配合。该机制应当包括省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黄河流域保护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国家审计部门和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推进黄河流域保护工作。具体来说,在水资源方面,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流域内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保障水资源供应。在生态保护方面,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修复,控制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此外,黄河保护审计协调机制还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效益和环保效益相结合。同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推动公众参与黄河流域保护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