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关于调动工作组会所发生的一些人事责任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履职工作发生上述的一些事项。除此之外,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也是可以进行仲裁的。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上述受案范围,均属可以申请受案范围。
二、不受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在当代的社会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是有限的,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这种范围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也有一些是不予授予的范围,也被明确的划分出来,比如说正在接受审查,但是还没有结案的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属于人事仲裁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