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案件属于共同管辖时,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否则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后,即应按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二、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三、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是提交答辩状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