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包工头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与转包人的合同办理。
无论大小包工头,都是自然人,都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转包给大小包工头,大小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是,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具体分担办法按双方承包合同约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