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
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
(1)参与听证权。
参与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行政相对人一方有参与到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这是参与原则的核心。
(2)陈述、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行政主体陈述的权利;
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