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确定;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照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按照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确定;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按照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确定。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_x000D_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_x000D_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_x000D_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_x000D_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