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因病而无法进行工作的,在两个月以内是需要发放原有的工资水平的。超过了两个月的话,那么会根据工作年限进行发放工资。如果工作年限满十年的话,那么就还是按原工资发放。未满十年的话,那么需要发放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4、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8、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9、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0、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1、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12、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